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注意!征地拆迁中,必须要看到这些基本文件!

濮阳个人账号 2019-08-23 08: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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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各地的不断建设,征收项目是与日俱增,可是在征收过程中,经常有地方为了追求效率,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是没有发布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开始迫不及待的拆迁了,这种为追求征收进度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没有看到以下这些文件,我们有权

 近几年,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各地的不断建设,征收项目是与日俱增,可是在征收过程中,经常有地方为了追求效率,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是没有发布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开始迫不及待的拆迁了,这种为追求征收进度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没有看到以下这些文件,我们有权利拒绝征迁活动。

  01、征地告知书

  征地告知书也就是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且被征收人或是村集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如实登记,并经三方共同核实确认登记内容。

  02、批复文件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并不是秘密文件,完全可以向老百姓公开公示,但是实践过程中,当被征地农民要查看批复文件时,不少地方以各种理由推辞,比如因工作忙,心情不好,眼中没有群众等,不愿出示。有的地方相关部门甚至是怠慢群众,或是用轻蔑的语言刺激老百姓。他们的这种行为,只会让被征收人误以为土地根本没有经过申批,相关部门违法占地拿不出文件,让众多的被征收人走上信访的道路,甚至是暴力阻止工程施工,引发出一件件拆迁血案。

  出示批文是相关部门之责。有征地批复,可不愿意公示公开,那么这就是在人为制造矛盾,将一个简单问题复杂化。反之,如果相关部门主动出示征地批复文件,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被征收人心中的不满。

  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要出示征地批复文件,还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且应公示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公示的时间尽可能长些。

  03、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相关部门在得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公告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其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文件,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征地公告上面的内容仔细阅读,了解各项权利。

  0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来与被拆迁人签订,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另外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2、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

  3、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

  5、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0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内容包括:

  1、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方对自身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